邹师傅:2005年,我老乡在南昌一家饭店做配菜师。工作期间,他因如何分菜与同厨房的洗菜工发生口角。争执中,他被洗菜工用剪刀刺伤,送往医院治疗后,共花费医药费5000余元。洗菜工因怕承担责任,在将我老乡送进医院后离开了南昌,而饭店也以未与我老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治疗费用。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虽然你老乡没有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与这家饭店属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问题争执而导致的侵害,可享受工伤待遇。同时,饭店疏忽管理,也应负有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洗菜工应负有直接责任,饭店负有连带责任。你老乡可以同时向饭店和洗菜工主张赔偿权力,如侵害者无钱支付,他可以要求饭店先行垫付,饭店再向洗菜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