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生产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危险因素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这就导致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每一起伤亡事故都会给伤亡职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部分建筑企业也因此在经济和社会信誉上陷入窘境。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事故“私了”现象逐渐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增多。在事故处理时,由于当事人缺乏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常常走了不少弯路,笔者根据两法,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结合今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谈一谈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是指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即指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险因素造成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它强调的关系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如果建筑工人甲家里有事,私自找乙顶替干一天电工活(乙非本单位职工),乙在工作中受伤,乙就不是工伤。但他可向甲寻求民事赔偿。如果乙是受本单位领导指派顶替甲干活,乙就是工伤,他理所当然享受工伤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受害当事人是企业中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临时工,文化水平偏低,在受雇佣时,大多数人签订了带有“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的合同。事故发生后,只好自认倒霉。其实合同上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受害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顾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程序
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劳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企业就要承担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如果发现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就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向当地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双方的劳务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件。
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保部门会在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如果发现事实不清,会进行调查和核实,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个人。
(二)认定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的法律后果
企业或职工对工伤认定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行政认定行为即生效。即如果劳保部门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可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可领取工伤津贴。
(四)争议的处理
如果职工要求申报工伤,企业不同意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那么劳保部门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申请认定的职工、企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