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申请劳动仲裁被赶出厂
小夏今年41岁,贵州人。据小夏反映,2008年8月24日下午,他在上班时用油压叉车拉塑胶原料时,叉车前轮将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关节压伤至撕裂性骨折,后分别在惠阳区新圩医院和东莞市清溪医院治疗。
据东莞市清溪医院2008年11月18日签发的《出院证明书》,小夏“左中趾外伤术后残端骨外露”。
“出院后,工厂一直不给做工伤认定,而我自己到惠阳区劳动局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一直不给签字盖章。”小夏说,他只好到当地劳动保障所投诉,结果于今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从原来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还不包吃住。小夏遂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赶出厂门。小夏说,当时厂方连7月和8月份的工资都没有结算给他。
厂方:该工人上班只打卡不做事
但该公司负责人讲“你不要听那工人乱说,他根本就是脑子有毛病!”小夏受伤后,该公司安排专人送其到医院治疗,治伤期间正常发放工资,而小夏伤愈后却一点不懂感恩,还四处乱投诉,目的就是诈钱。
据厂方介绍,小夏于2006年进入美思奇公司上班,先后担任杂工和“电梯工”,受伤时属于“串岗”。今年8月,该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冲击,调整小夏的工作岗位,双方约定夏每周上5天班,每天8小时,月工资按700元/月发放。
“我们给他的工资,并没有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美思奇公司行政部方经理称,此后小夏便开始旷工,来上班也是经常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经研究只好决定将其辞退。
厂方还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于今年9月2日与小夏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到,该协议书上有“多次旷工、多次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结清全部工资,自此日起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和工资关系”、“但保留工伤认定的追诉权利”等字样。
劳动部门介入调解
后来惠阳区劳动局新圩劳动保障所约场分所所长李密军等两名工作人员赶到。据李密军介绍称,小夏申请工伤认定一事,厂方一开始确实不肯在工伤认定书上盖章,后在他们的协调下才盖了章。
至于劳资双方9月2日签的那份协议书,李密军说,在签订过程中他们确实在场,“其中保留工伤认定追诉权利那一节,还是在我的提议下加上去的”。
9月2日上午,惠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余春林也曾到美思奇公司处理此案。“我本人对那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具体内容并不了解。但在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他们当时要求厂方无论如何都必须支付小夏7、8月份工资。
就厂方“多次旷工”、“上班只打卡不做事”的说法,小夏进行了否认。他只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在厂方不批假的情况下,“万般无奈地旷了三次半天的班”。
律师:工伤认定期间不能辞退工人
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如工人小夏反映的情况属实,应属于工伤,厂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许。即使工人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