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工伤鉴定>>正文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伤认定难点

作者:徐步正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7日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在各地的迅速崛起,原本由国有、集体企业为主的城市经济结构被打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已遍及城镇、农村。原本职工工伤认定由单位及时申报。劳动行政部门及时认定的惯例也被打破,工伤认定难度加大,如不及时解决,将损害职工,企业的切
身利益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

  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伤认定的难点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伤认定主要有三难:
  一是工伤事故频发,工作量成倍增加,完成认定任务难。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是规模较小,管理不到位,工伤事故频发。因此,与原只认定国有、大集体时相比,工伤次数的增加决不是一个算术级数,而是一个几何级数。具体办事人员疲于奔命也就在常理之中,无形中增加了及时抓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迫切需要从机制和人员上加强力量,以适应面广量大、工作日趋复杂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伤认定工作。
  二是工伤认定工作取证难。不少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往往是伤者与用人方“私了”不成,双方反目时才找劳动部门。因时过境迁,不利于事故的查证核实。而用人方也往往不配合。出了工伤事故毕竟是不光彩的,同时还要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用人方不配合也就可想而知。尤其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参加工伤保险甚少),一旦工伤成立,应负担的经济支出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因此,能拖则拖,使工伤认定工作难开展。有的工伤认定,当需现场目击者提供、介绍情况时,有不少当事人、目击者出于对自身的考虑不愿提供,觉得提供材料有可能对老板不利,进而必然对自己不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甚至说,我提供情况你给多少钱,没有钱我没有提供情况的义务等等。
  三是理解法律、法规等条文有分歧而定性难。职工工伤一般是“因工负伤”,但情况却千差万别。对职工工伤,我国一直坚持的是无责任赔偿原则,但在能否认定工伤,往往在适用法律条款上产生意见分歧。如职工上下班必经路线的确定,不同工资形式的上班规定时间的认定,蓄意违章与过失违章的界定等。
  上述三难,不仅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量,而且过去很少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近几年也从无到有,日渐增多起来,无形中又加大了具体办事部门的工作量。

  二、对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工伤认定难的对策思考

  工伤认定工作量的迅速增加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认定又是一项非搞好不可的工作。为此建议:
  1.凡用人方与工伤当事人经协商意见一致的,可以直接进入伤残鉴定程序,不必先有工伤认定环节。实践中,有很多工伤,尤其是伤情较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异议,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同意按规定赔偿,但不知受伤者“底牌”是多少,此类纠纷完全可以直接进入伤残鉴定程序,而后作工伤认定备案。
  2.有关部门应重新出台符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伤情况的对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避免不必要的歧义。
  3.实行工伤发生情况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方提供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历来参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伤者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认定工伤时,碰上不配合的企业领导,往往形成僵持局面。此时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强制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的真实情况,比较合理。当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应作出处罚。如仍不配合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予以经济处罚。
  4.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必须尽快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将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减少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稳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