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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7日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一)职工所在单位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在很多工伤发生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大多在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或者治疗,很难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因此,工伤职工的家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此外,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在工伤保险方面也需承担很多义务。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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