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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认定及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30日

  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规定是工伤条例生效后规范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工作的依据。这一规定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1996]266号)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的规定相比,发生了变化。根据工伤条例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当作以下理解:
  1、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认定条件是:A、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为职工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则不作要求;B、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是职工上班或下班时间,至于是否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则不作要求;C、交通事故发生的伤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职工无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只有符合这3个条件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论该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该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果该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在处理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是否已处理不再是此类工伤处理的前置条件,只要能够确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就可以按照工伤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当然,职工因交通事故已经获得赔偿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如果职工未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后,则可以取得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索权,职工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2、司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规定,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对司机工伤认定的限制条件还需要增加“无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否则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得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发生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伤条例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的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参加当地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9、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下同)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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