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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追究”照样工伤认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3日

拿到26000元补偿款,签下“永不追究”的协议,受伤的职工能否再去申请工伤认定?烟台中院用一起经典案例告诉你,能!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件典型行政案例,该案例入选。

2012年8月6日下午4时许,高峰(化名)在某公司工作时不幸受伤。2012年12月5日,经高峰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形成收条一份。该收条写明“今收到公司因我在一车间压制工作期间不慎将左手食指受伤期间的补助和误工工资及其他所有补贴合计26000元,公司一次性交付,本人放弃工伤鉴定,并从此永不追究。”

2013年6月8日,高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1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峰为因工受伤。公司随即反驳,认为已经与高峰签订协议,协议履行后,高峰违反协议约定又申请工伤认定,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高峰述称,自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这是在隐瞒工伤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峰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乙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高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确定工伤赔偿金数额时,可扣除已协议支付的补偿金。

烟台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尹鹏亮法官提示: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企业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工伤职工仍然有权申请认定工伤。实践中,工伤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通过民事协议获得的补偿多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以所谓协议放弃工伤待遇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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