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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女子下班途中遭抢劫受伤 算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7日

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一定!8月24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刘女士是市内某茶楼一名服务员。今年初,因下晚班较迟,刘女士选择一条小巷作为捷径。刚走进巷内不远,便被一男子持刀抢劫并砍伤。伤愈后,刘女士以下班途中遭抢劫受伤为由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后,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下班途中所受伤并非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决维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但刘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抢劫能否认定为工伤?岳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法官解释说,依照法律规定,刘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他人抢劫财物而被砍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的意外,而且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其受到的伤害也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刘某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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