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飞)一位临时工在工作中手被机器轧伤致残,老板以他违章操作为由不给其工伤待遇。9月10日,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判决这位临时工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宁津县王某经营一家五金厂,因为业务需要,2003年5月,他招聘了包括刘玉亮在内的8人为其生产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4日,刘玉亮在上班时受车间主任指派,帮助其他工友搬运成品料,不料工作中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致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王某认为,刘玉亮受伤是酒后上班、串岗、违章操作所致因此不给其工伤待遇,只同意报销刘玉亮的医药费1.71万元。刘玉亮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后诉至宁津县法院。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李贞荣认为,本案中刘玉亮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刘玉亮受车间主任指派,帮助其他工友搬运成品料,应当说是在从事指定工作。依据法律有关规定,除自杀、自残等故意行为或犯罪造成的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本人存在违章操作等过错,也应认定为工伤。
信息来源:机电安全总第1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