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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1日

   3-4 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5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依公司所颁布其它规定执行。
   3-6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3-7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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