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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1日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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