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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不办社保可走人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7日
 将于3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的约定、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与合同挂钩,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试用期约定进一步细化

  《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单位不办社保,职工可“随时走人”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可“随时走人”。此外,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职工也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因病(伤)离职可获医疗补助费

  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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