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是由从事具有危害性的职业所引起的。劳动能力损失是指被鉴定为体能或神智的缺失程度达到1%或者以上(以与工伤职工年龄、性别相同的健康人员享受生活的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补偿标准按劳动能力损失来确定,而并不与工伤职工伤前及伤后收入损失相联系。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一些即使没有造成身体残障的工伤职工,如严重毁容者等得到了补偿。
德国 工伤保险覆盖了所有的订立了工作、服务或咨询指导合同的人员,而不管他们收入多少。家庭帮工、从事艺术人员、按时注册的失业人员和农场工人等也包括在内。该计划还覆盖了一些公共领域的人员,如医疗卫生、福利工作等政府或公共服务的人员。此外,自谋职业者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受文官条例保护的政府公职人员、宗教人士,私人医生、牙医、药剂师,不拿薪水的家务人员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德国工伤定义为“由于与被保险活动相联系而造成的身体的突发性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认为是工伤。职业病病种由法定形式确定,没有列入职业病种的疾病如果满足职业病的条件,也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俄罗斯 覆盖全体就业人员,即指在所有经济部分工作的人员(临时工除外)。学生、律师、文艺工作者、作家、自愿报险人员、救火队员或类似的紧急救援人员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工伤范围包括执行管理人员交办的任务,例行工作,或从事对本单位有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不管是否在休息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也都属于工伤。职业病病种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较少增补。
荷兰 政府举办的保险是强制性的,年龄在65岁以下的所有工薪劳动者和部分自谋职业者,必须参加保险。妻子和儿童也在受保护之列。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人员和享受遗属年金者也强制性参加保险。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自愿参加保险,并有权根据其收入进行缴费。
日本 劳动基准法覆盖所有具有工薪收入者(家佣不含在内),工人补偿法覆盖雇用1名及以上的所有企业。部分自谋职业者,如司机、手工艺匠人等经批准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印度 雇员国家保险法覆盖雇用2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采矿、商业和农业不包括在内。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蓝领、白领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该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然而,即使是所覆盖的经济部门,该计划仅仅在工业中心并具有大量参保人员的地区实施。
以色列 国民保险计划中的工伤保护项目适用于所有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军人和享受一定法律保护的人员除外)。就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即使没有正式就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在内。自谋职业人员是指每工作至少12小时以上且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临时工或半日制雇员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就要参加保险。
工伤也叫“就业伤害”,其定义为:受保人被由于就业引起的或由于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对于自谋职业者而言,在履行其职业过程中引起或者在从事职业过程中产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法定职业病是指由于从事某种职业而造成的疾病。上下班交通事故或班中餐造成的事故,也被认为是工伤。同样,工人在领取工资途中发生的事故也是工伤。相反,被保险人由于违犯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认为是工伤,除非这种行为导致了死亡、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连续4周以上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由法规确定的一定种类的,被认为是职业危害造成的疾病。
(4)工伤收入替代待遇,即具体补偿标准
1)英国。在确定享受待遇标准时,除了伤残程度外,还考虑受保工人获得收入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条件。在对伤残职工进行长期致残程度鉴定前,失去工作能力的职工按固定的标准按周支付受伤津贴,最长支付时间26周。除非事故发生后失去的劳动能力能很快得到恢复,或事故发生后4日内出现的失去劳动能力时间少于12天。伤残职工可以申请两项补充津贴:(1)死者生前供养成员可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2)一般计划中的疾病待遇,与收入挂钩的补充津贴。
如果伤残待遇期满,劳动能力还不能恢复,可以申请下列补充待遇:
①特别困难补助??适用于工人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劳动;
②失业补充津贴??适用于不能正常就业的情况;
③护理津贴??适用于100%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④严重残障津贴??适用于未享受护理津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⑤住院治疗补助??用于住院期间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员;
⑥高龄津贴??年龄80岁以上的年长者,在其养老金标准上提高25%。
⑦家属补助??投保人住院治疗或领取失业补助期间,受职工供养的家属可以享受家属补助。
上述各项待遇,按社会平均生活费用水平一定比例发放,不与职工个人工资挂钩。
死亡待遇。工伤死亡待遇包括:享受较高水平的配偶待遇和在就学年龄之内的子女待遇,子女上学(含大学)、学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子女待遇。死者供养的配偶、父母和亲属有权享受长期待遇;否则他们只能得到一次性待遇。
2)德国。由于事故伤害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期间,即有权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待遇标准按照疾病待遇标准或高于疾病待遇标准确定。当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或生活困难时,发放护理津贴或家庭困难补助。当职工由于工伤损失劳动能力超过20%时,即可享受长期伤残待遇。长期伤残待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领取。长期伤残津贴标准最高按伤残前平均工资的2/3发给,最低和最高待遇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劳动能力损失超过50%的工伤职工如果有受供养的子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旧伤复发,有权享受附加伤残津贴的待遇。
死亡待遇。除发给一次性的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外,受职工供养的遗属最高可享受死者工资的80%的年金待遇。如果死者配偶再婚的,可一次性享受死者5年年工资的补助。
3)俄罗斯。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从工伤第1天起享受工伤津贴待遇,标准相当于原工资水平,此待遇最高可以享受4个月。受伤津贴待遇期满后,仍没有恢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分为3级:1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需要长期护理;2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标准从3级享受伤前工资的65%到1级的100%。1级伤残需要护理的或1、2级伤残且有受供养家属的可享受附加伤残津贴。
死亡待遇。受死者供养的配偶如果不能工作或者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可以享受遗属年金。遗属年金的标准相当于死者工资的65%~100%,死者所从事的工作危险性越高,遗属年金比例越高。
4)荷兰。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最长支付时间为52周。伤残津贴的等待期为2天,没有投保最低合格期限,标准相当于80%的伤前工资。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超过25%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10%~80%的长期伤残待遇,并同时接受职业训练。
死亡待遇。遗属除了按照健康保险法规定,享受2个月死者工资的遗属补助外,还可按工伤补偿规定,享受配偶和孤儿年金。
5)日本。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按其伤前工资60%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从3天等待期后支付伤残津贴,3天等待期之间的津贴按劳动基准法规定由雇主支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再享受一般医疗保险待遇,但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要扣除雇主和政府缴费的比例。长期伤期的可以来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年金支付方式,伤残者、需供养子女的,享受附加津贴。
死亡待遇。受职工供养的遗属可以获得死者1000天日工资的死亡补助以及丧葬补助。
6)印度。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超过3天的,即可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当于伤前工资的2/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次降低。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20%甚至为25%的,可以享受年金,但通常转为一次性的补助。职业病待遇同工伤待遇。由于酗酒、故意违章、故意不使用安全设备而造成的事故不享受工伤待遇,但事故造成死亡的除外。永久性伤残或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
死亡待遇。符合死者供养条件的死者的遗属和子女或其他受供养人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年金的一定比例计发,但遗属待遇最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长年金的水平。
7)以色列。由于工伤而支付给投保人的受伤待遇是“由于不能工作或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提供进行治疗、职业康复和体能恢复的设施”。支付期从事故的第3天开始,前2天由雇主发给职工原工资。如果职工由于受伤不能工作时间在12天以上,这2天的等待期可以作追溯性报销。受伤待遇支付期最高为26周。受伤待遇标准相当于伤前一季度正常工资的2/3。受伤待遇按生活费用调整,是最高的待遇标准。如果受伤人员在26周后没有完全康复,按医疗委员会规则,需要确定是否丧失了劳动能力和丧失了多少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定义为“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受到了损害,因此,不能从事其在正常的年龄和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