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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外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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