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浍。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因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