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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于2004年1月1日实行。该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工伤认定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2.工伤认定申报。

 (1)申报时限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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