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承担。社会保障已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更广的范围内给受害人以补偿。社会保障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侵权责任。
追究侵权责任大多要经过诉讼。诉讼的负担重、费用高、补偿额不确定,缺少对采取安全措施的激励等。这些都大大影响了补偿的效率,对劳动关系是一种破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工会、雇主协会和保险公司的介入而使情况更加复杂化。这样可能由劳资双方直接谈判得到补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而且每一方中都动用了专业人员,如律师。就整个社会来看,补救成本是非常高的。工伤保险的优点在于,它保证了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迅速得到赔偿,而且在赔偿中不涉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运行成本低,节省了大量的费用。所以体现理性的保险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取代了侵权索赔的作法。
但是工伤保险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与追究侵权责任相比,其赔偿水平低,所以一些国家,如日本允许在得到工伤救济之后,再通过诉讼追究雇主的侵权责任以弥补不足部分的补偿。另外保险本身的运作费用比较高,而且和社会保障的其他问题一样,资金问题也困扰着工伤保险。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人提出了综合性的人身救济补偿系统,在解决包括工伤在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将社会保障和损害赔偿合二为一。这种新的制度可以是一种基本上以基金为救济形式,以社会性集团责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是资金的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