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工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9日

  建军是某饮料公司的职工,于2002年10月发生工伤。治疗期为两个月,单位按他负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他发工伤津贴(他和单位达成的一致意见)。从2003年元月开始正常上班,工作了6个月,由于原受伤部位疼痛,2003年6月又停工治疗,到2003年12月止,这6个月单位还按原工伤津贴发放。建军认为不合理,向单位主张应按第二次治疗前(即2003年6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他发工伤津贴。

  请问:建军的要求合理吗?

  答:建军的要求是合理的。职工工伤复发的,应按工伤复发治疗期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待遇。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