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 轻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较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而引起的骨折)。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大拇指轧断1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1节的。
⑦脚轧断3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 死亡事故 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