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家境困难,我15岁的儿子去年退学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配料工,由于不熟悉操作规程,右手不慎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作为父母,我们要求该企业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但该企业却以我儿子尚未成年为由,屡屡拒绝。请问:未成年人因工受伤,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回答: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法的,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相应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工受伤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法律依然保护童工的正当权利,用人单位对因工受伤的童工应当依法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
该私营企业明知你儿子不满16周岁而仍雇用他,属于违法用工。你儿子因工受伤后,不必也不能走工伤认定这道程序,而应直接要求该私营企业向你儿子一次性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如果该私营企业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你们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如果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