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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范围若干疑难解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2日

  (15)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

  析:第一,如果保姆是自行与雇主或经中介机构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发生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属工伤。另外,第一种情形通常是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实施救济。

  (16)替工人员工作中伤亡。

  析:顶替上班人员在工作中意外伤亡,若用人单位默许或同意其提供替工,则应认定为工伤。

  (17)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伤亡。

  析:属于在校生的实习人员因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简言之,不算是正式工作人员。当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18)大学上兼职、暑假打工。

  析: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19)用人单位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

  析:因为用人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0)参加培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析: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为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属工作范畴之内,期间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受领导指派干私活。

  析:此情形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 若劳动不知道是为领导干私活或完全有理由相信此工作是受单位委派的工作,则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 若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此为领导指派的私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2)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

  析: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它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非工作范畴。但从事导游工作者应属例外。

  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3)工作时突发疾病受伤致残或死亡。

  析: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视同)工伤。但实务中却有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24)职工陪客户吃饭或跳舞时中毒或受伤。

  析:职工陪客户吃饭或跳舞的行为是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的指派属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在此期间发生中毒事件或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5)见义勇为的。

  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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