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组织员工去某酒店喝酒,晚上十点来钟,领导说各自回家,我们就都返回。我骑着一辆摩托车,可能是喝多了点,我的眼睛不大好用,与另一摩托车相撞,我腿部受伤,现在正在医院治疗,医生说需要一万元的医疗费用。
我找到单位,可单位说不能赔偿。
这种情况下,我算不算工伤呢?
答复:不能认定为工伤。
朋友小李骑摩托车上下班。某日,下班之后,小李到与回家方向相反的某超市购物,半个小时后,他骑摩托车回家,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抢救了几天之后,小李死亡。
请问,小李算不算是工伤?
答复:小李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并非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相关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工伤。
所谓的“上下班途中”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的合理性进行理解。小李下班后购物再回家,其行程路线和所花时间,已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