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