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 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李某2009年2月在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到,卡车逃匿,李某经医院抢救后最终得救。但是李某的右腿被完全压断,且永远无法康复,病情稳定后,李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5级工伤。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5级伤残需要用人单位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2009年12月,双方的派遣协议到期,该客户决定不再续签,而对于工伤员工李某的伤残津贴,也停止支付。
经过沟通后,李某同意与派遣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派遣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0年的伤残津贴,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请问,这些费用到底应当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来承担?
答复: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笼统规定出现问题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讲是一种保护,即无论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如何约定,其相应的劳动权益由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
涉及到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是明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都有义务来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对于5级工伤的员工,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述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即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支付)。在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或无能力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关于工伤责任没有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划分,那么依法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派遣公司来承担接续的伤残津贴与 “两金”。但是,对于李某来讲,其有权利要求派遣公司承担责任,也有权利要求用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派遣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