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伤保险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工伤保险相对滞后。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确立新型工伤保险观念,提升工伤保险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一个挑战。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未实施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企业的关停并转已成为必然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已成为现实,于是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安置问题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难点。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随着资本多元化进程,资本势力扩张,劳工地位弱化。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私人资本与外国资本支撑下的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更加突出。
工业化国家为了本国利益,以发展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或执 法不利为"可乘之机",把环境污染多、职业危害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把本国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有毒原料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倾销。中国是发达国家"转移"的主要对象国之一,近二十年来,在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及技术过程中,一些职业危害也随之由境外向境内转移,构成新的职业危害。
我国是一个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近十几来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据专家分析,因工矿事故发生重伤的人数是死亡人数的4倍,轻伤人数是死亡事故人数的30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2001年全国职业病发病人数计1300多例。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我国目前居世界第一,而且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万例左右速度增长。
严重的职业危害给国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据专家保守估计,近几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左右,仅仅2001年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约在1800亿元人民币以上。因工伤致贫致困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实践表明,工伤保险不仅对受职业伤害的人员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对促进事故预防具有积极作用。
纵观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工伤保险对于职业危害严重的国家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证明,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方式处理伤害赔偿问题,往往导致受伤害职工处于不利境地;即使确立了"无过失赔偿"原则,仅靠企业一家之力,也力不能及。经过实践摸索,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理论下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构成了化解风险、提供保障的稳固桥梁。
工伤保险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1925年国际劳动组织的一项报告中写到,"还没有那一种学说有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被这么多国家所接受"。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身体康复和基本生活,分散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
自1996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是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低,仅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实施力度不够,使一些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工伤保险政策不够完善,处理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引发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较多;三是工伤保险已同人权问题、外贸出口问题相联系,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政策已经把不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就多次发生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到欧美国家被以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和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理由被拒入境。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工伤保险政策,规范工伤保险程序,规范工伤保险行政行为,规范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伤保险依法行政是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的关键。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要使工伤保险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必须通过工伤保险的法律建设得以实施。
近年来,工伤保险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除其它因素,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存在欠严谨和不完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要建立明确、清晰、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用法律性代替政策性,用确定性代替模糊性,用完整性代替残缺性。例如,对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要以在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为原则基础,确立严谨、规范、现实、客观的工伤保险范围,使工伤职工切实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