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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5日

    1.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

    各国的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随国家的性质、政治经济条件和历史传统而异,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大体上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由政府直接管理。例如日本是由劳动局高度集中监督管理,通过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和都道府县劳动标准监查局实施。英国是卫生与社会保障部通过其地区和地方办事机构管理工伤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卫生系统提供医疗补助。第二种类型是政府指定政府的中央部门进行一般监督,由自治性的各种协会(基金会、理事会或联合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管理。例如法国由社会和全国团结部颁布法规,进行一般监督,由全国疾病基金会在全国水平上管理工伤补助方案,基本疾病基金会支付补助金,由联合征收机构征集保险费。意大利是由劳工社会福利部进行一般监督,全国事故保险协会通过省办事处管理工伤保险,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组成理事会管理有关事宜,国民健康服务部门对医疗补助进行一般管理,特殊工种的保险方案,另有基金会单独管理。南斯拉夫完全由年金与伤残恤金联合会全面协调保险业务,管理现金补助业务,地方一级的保险业务由各共和国、自治区相应协会管理。第三种类型是在国家立法范围内,由政府委托工会管理业务。例如匈牙利是政府委托中央工会理事会社会保险总理事长,通过其地方分支机构管理工伤恤金和其他补助金,并征收保险费,医疗服务是会同公共卫生部门管理。

    可归入第三类型的还有前苏联和民主德国以及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斐济等少数几个国家。与南斯拉夫类似的还有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拉圭、卢旺达和荷兰等国。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或监督管理的多达120多个,其中财政部门进行一般监督的有科威特、安提瓜——巴布达、佛得角、乌拉圭等国。由管卫生的部门进行一般监督的国家还有巴巴多斯、玻利维亚、乍得、芬兰、冰岛、伊朗、牙买加、南朝鲜、圣卢西亚等国。由内务部进行一般监督的有:苏丹、瑞士、泰国、百慕大、多米尼加等国。其余104个国家中由管劳工的部门执行一般监督的竞多达84个以上。其重要原因是工伤保险主要涉及劳动部门的工作范围。  

    2.劳动鉴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劳动鉴定是对职工工伤致残程度和丧失劳动与生活能力的程度进行科学的有效的评定,也叫评残。各国都按各国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一般评残标准规定:要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进行伤残分级,分级判定基准涉及医疗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普通外科、胸外科、沁尿生殖科以及诊治心、肝、肾、血液、内分泌和呼吸系统疾病的内科,涉及的知识面广、专业性强。在国外,工伤保险的中央机构中保证有医生服务,其职责之一就是组织对伤残待遇申请者进行劳动鉴定和处理有关争议。工伤保险的地方机构中有劳动鉴定科(有的国家把有关业务工作纳入津贴发放科)组织有关专家或联系有资格的医疗单位按国家标准开展评残工作。有的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评残委员会或评残工作小组开展评残工作。有的评残单位也是工伤的认定单位。多数国家对通过工伤认定的伤病致残者评残。有的国家不分因工或非因工,也就没有工伤认定的问题,例如荷兰和新西兰就是如此。瑞士、危地马拉、科威特、格林纳达、安提瓜—巴布达、太平洋群岛托管地、圣克里斯托弗与纳维斯等就把工伤保险包括在一般的事故、灾害保险中,就不专门搞工伤评残。所有的国家评残后,都发给伤残者一个残废证书,或者叫做致残待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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