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伤保险机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试点省市县建立的是地方机构。由于采取的是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短期工伤待遇和大量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企业负担和处理,所以部分业务、财务和社会行动机构仍在企业中。地方主管部门都是相当的行政部门。多数是劳动部门,一部分是从原劳动部门中抽调干部去组建的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劳动鉴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是比较完善的。试点省市县都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政府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主管人员组成。有的省市增加了社会保险机构的主管人员和谈地区的医疗专家。有的省市是另外组织医疗专家成立医疗专家小组。有的市县是指定能胜任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有的大中企业还成立了企业劳动鉴定小组。湖北省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劳动局的办公室直接领导医务技术专家组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评审会议,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结合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残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
鉴定的办事程序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企业劳动鉴定小组备案,企业劳动鉴定小组收集有关资料、报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职工在指定医院体验后,企业劳动鉴定小组根据指定医院提出的初级医疗劳动鉴定结论,提出本部意见报市劳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技术专家组鉴定,主鉴定医生提出具体意见签字后,半数以上专家通过的评残结论即为有效。鉴定完毕后十日内市劳鉴定办公室书面通知企业劳动鉴定小组转告职工本人,职工无异议,市劳动局发放“职工工伤残废证”。职工或企业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劳动鉴定复议申请。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争议的处理可按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行。该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工伤保险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一部分是“劳动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保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境工伤待遇,要会同外事部门向当事国争取平等待遇,争取合理的优厚补偿。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是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必要时要争取国际劳工组织出面调解。
远洋船员有出境工伤待遇问题,其工作性质与室内作业的不同,在工伤认定和评残上有其特殊性,在法规中未反映出来,会引起较多争议。
最近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管理与监督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七)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