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遭受对方暴力报复造成的伤害。履行职务职责受到伤害的是工伤,施行暴力伤害他人的则是违法犯罪行为。认定要点是:(1)真正是履行职务职责并使用合法手段;(2)发生在工作场所;(3)排除私怨私仇;(4)是公安或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
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履行社会义务发生的人身伤害。认定要点是:(1)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明材料;(2)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的;(3)当地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4)抢险救灾中失踪后经正式宣告死亡的定为因工死亡。
⑦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这种情形不是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而是用人单位对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旧伤复发时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金由民政部门发给,安置到企业工作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负责。认定要点是:(1)复转军人持有因公、因战(含职业病)的评残等级证明书;(2)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
⑧因公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死亡或全残。认定要点是:(1)发生在因公外出期间,即公派出差期间;(2)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伤害和失踪的,是由于工作原因,并非个人行为,如旅游娱乐、会亲访友、逛街购物等;(3)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使原有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和全残的;(4)失踪被认定因工死亡应经人民法院正式宣告。
⑨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这种情形是职工上下班通勤事故。认定要点是:(1)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从住所到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如果必经路线交通拥堵,应允许绕道。要排除顺道访友、购物、娱乐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2)目前只限于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事故,包括乘坐单位交通车、城市公交车发生的事故和过马路时机动车肇事事故,不包括自行车、人力车等伤害事故。因为前者是个人不可抗力的,后者是个人可以避免的。此外,有些省市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雷击、树倒、房塌等意外伤害事故,也按工伤处理。(3)由交警部门认定受伤害职工无本人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要认定为工伤。有同等责任时,从保护职工考虑也应予以认定。(4)个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定为工伤,因为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法规。但这种责任划分不适用于职业司机正常工作开车时发生的事故,因为司机的职业危险较大,只要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就应认定为工伤。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过去已答复算工伤或比照工伤,现在没有列入也没有明确废止的规定。例如,职工由于工作原因患血吸虫病(见[77]劳薪字180号)、钩体病([79]劳险便字025号)按工伤处理等。此外,也包括地方性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