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伤认定的实施操作
《试行办法》第10~12条规范了工伤报告、申请、调查取证、认定通知的程序,第55、56条规定了争议处理程序。
1)报告、申请和认定处理程序。受理认定机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公失踪的,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申请的三个渠道:首先,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规定三个渠道申请报告,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防止企业瞒报漏报的措施。
报告、申请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证,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做好认定工作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①要根据事实、证据和依据工伤认定政策。认定工伤只能依据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不能依据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规定;排除工伤的,除了有充足的事实外,还要有主管部门的结论意见,例如确实为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等要排除工伤的,要有公安、司法部门的结论意见;因酗酒、蓄意违章而排除工伤的,要有职业安全管理部门的结论意见,其中属于交通事故的,要有交警部门的结论意见。
②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不能把矛盾上交。无论是地方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申请,就地及时处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③承认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也要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有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时就推卸责任。我们要保护工伤职工利益,强调“谁用人,谁负责”,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④目前规定报告、申请工伤的时间不是“时效规定”。法律上的时效要求是过时不追诉。目前工伤报告和申请要求在15天或30天之内,是从建立工伤社会保险规范来要求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由于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瞒报漏报工伤的问题,所以目前对职工申请工伤不能给予限制。但要指出,工伤报告申请时间过迟,将不利于调查取证,不利于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