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是非强制性的。虽然可以对煤矿职工的工伤进行较高的补偿,但由于商业保险的费率较高,目前参加的煤矿还为数较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力度的加大,一些省市已经要求中小煤矿为井下职工强制投保。如贵州省已于2001年11月发文,要求乡镇煤矿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互助保险
从本质讲上,中华全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也是一种商业保险。由于它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功能,在出险赔付时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容易,因而普遍让被保险人接受。与商业保险类似,由于煤矿事故的多发性,除了受理徐州、枣庄等个别地区的一些国有大中型煤矿保险且相应提高保费外,中华全国职工互助会也不愿接受更多的煤矿投保。
问 题
强制性不够、覆盖人数少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工伤保险,《煤炭法》中也明确指出“煤矿必须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省市地区也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煤矿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但目前执行得并不好,以致于形成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不愿加入、安全生产差的企业加入不进来的局面,而国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手段来检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
赔付水平低、规范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属基本保险,赔付水平较低,规定的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而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因而,煤矿现行的工伤保险低额赔付,就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工伤保险赔付的随意性较大,工伤赔付处理不够规范,不同区域的赔付标准相差很大。
保险对事故预防的作用不够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对于事故预防工作开展的还较少。一般情况下,重承保、轻预防是我国商业和互助保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各保险机构几乎没有专门资金和专门机构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保险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承保和理赔方面的工作。而在国外,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到投保客户的事故预防、降低出险概率等方面,这种局面与我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反差。
保险费率差异小,影响投保积极性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互助保险设置的是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等级的费率。对煤矿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统一的,这样就没有显示出各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从商业保险看,虽然可以针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但就单个企业而言,每年的保费也基本是固定的,与每年的安全生产状况并不挂钩。以上因素都影响了煤矿投保的积极性。
经 验
国外工伤保险的经验与作法
综合美、德、英、法、日、韩等国家的基本作法,以下几点可给予我们启迪与借鉴。
1. 工伤保险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养老、失业等有较大不同,许多国家都将工伤保险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单独进行管理。
2. 雇主违反安全法规造成工伤(亡)的要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雇主严重违反安全法规造成的,要对雇主进行罚款并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支付经济赔偿。如德国、俄罗斯、韩国等。
3. 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亡)、职业病发生的预防机制。工伤保险制度对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主要是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包括采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安全奖励等经济手段,并采取宣传、教育、检查等措施,以引导、激励和帮助企业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4. 一些特殊行业独立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日本《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适用于所有工业行业及雇佣工人的强制性制度,但农业、林业和渔业雇员不适用该法,船员和大部分公务员也另有制度。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港口工人、公务员和矽肺病人的工伤补偿,各州对工伤补偿自行立法,其运作模式、补偿标准不尽一致。
5.政府强化雇主对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德国、俄罗斯及英国政府都对雇主在事故预防、职业康复、伤残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责任进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