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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杜红兵 李秀杰 杨瑾娣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7日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

    现在,很多国家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把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成为同职业康复和事故预防构成的“三位一体”。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且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安全监督工作;还有一些国家制定法律,授权由工伤保险部门单独实施职业安全和卫生制度;许多国家工伤保险机构都提供资金,支持工伤预防技术的科研工作。如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就建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专门从事工伤预防方面的科研工作;还有许多国家采取了差别费率的做法。

    商业保险与事故预防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十分注重事故预防工作,保险公司都设立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这方面比较有名的是美国利宝互助集团。该集团有专门的安全研究中心,下设与生命安全健康有关的12个研究室,共有60余名研究人员,每年的研究经费达800万美元。

    发 展 目 标

    结合我国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新方法。为此,应树立两大目标:

    长远目标:理顺体制,将工伤保险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目前,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将运作方式相似的多险种管理集中于同一部门,似乎理顺了关系。而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性不大,这样,组织方式同实际效果、事业目标就产生了脱节。工伤保险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可以说工伤保险离开了安全生产这一主导事业就无生存的根基,安全生产缺少了工伤保险这一手段就无发展前途。从代表世界发展主流趋势的德国、日本两大模式来看,或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独立运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理。我国工伤保险的体制建设,应取德国和日本所长,并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工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近期目标: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基金,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

    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扩展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普及危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另一方面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薄弱,事故多,伤亡大,隐患严重,管理粗放的局面,向长远目标挺进。近期,应着力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要允许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或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行业开展职业安全保障基金试点工作,采取国家补一点(把违法罚款作为国家投入,因罚款取之于企业,应返回于企业),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有计划、有部署地解决一批长期没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目前,从全国的情况看,中石化、中石油已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将它们的做法推广到煤炭、建筑等行业以及一些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并做好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规划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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