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我国差别费率5年调整一次。
风险共担范围应为社会所有行业,从风险低的服务业到风险高的建筑业和井下采掘业,均在一个系统中考虑。这有助于分散风险,增加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但增加了合理确定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难度,需要深入研究。
我国风险共担时间为1年。一般在留有20%-30%风险储备金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的支出确定下一年的征缴。也就是说,上一年的职业伤害带来的损失在下一年消化。不能够消化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由于工伤事故的不确定性,将使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减弱。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风险共担时间从5年到10年不等。我国积累的工伤保险基础数据不够,不能满足精算要求,暂时难以确定风险共担时间。但是,从工伤保险长期发展看,有必要按阶段平衡的模式分担工伤风险。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征缴基数模式。第一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第二种,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体现了社会共济的思想,但我国工资总额与实际收入往往不一致,操作过程中需要明确清晰,比较复杂。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易于操作与管理。
如何实现“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目前统筹地区还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德国采取分摊系数办法,值得借鉴。
我国工伤保险在安全监察、技能培训、社会宣传、危险源普查等有关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得不够。福建省曾进行过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的调查,而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主要原因是安全宣教经费、安全监察所必须的检验仪器、工具以及事故调查、安全奖励和特种设备检验等费用缺乏正常开支渠道,使事故预防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建 议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在此提出我国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模式,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行业差别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档次拟设25个左右,全距为工资总额的0.1%~5%左右。初步提出了差别费率参考表,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