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于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形成
工伤保险的首要作用是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而不是补偿,这种原则是在各国工伤保险的实践中形成的,已经为世界各国所认可。而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体现了补偿第一的原则,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则处在第二位。这种方法直接导致的情况是: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以后,员工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其员工的一切费用就有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和处理,企业不再承担由于工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使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在经济上处于免责地位,安全状况的好坏,安全工作的好坏,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因而企业的安全压力减小,安全风险意识减弱,就会给企业带来不重视安全的外因,就会促使企业减少安全投入,减小安全工作力度,使得安全水平下降。比如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促使下,尽量减少安全投入,该进行的安全培训不进行,该买的安全设备不买,该建设的安全设施不建设,反正出不出事故企业一样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不利于事故的防范。更有甚者,将会因企业间不重视安全的思想的蔓延,产生逆向攀比思想,会造成企业全事故的频发,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国家不得不再次提高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提高,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促使企业减少安全投入,以致恶性循环。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实行了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的浮动费率制度,使工伤保险费使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但浮动费率划分为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两个档次的方法是不彻底的。
附加费率方案一:
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前五年工伤基金使用额÷前五年工资总额×100%
按照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不同的附加费率。比如分为五档,假设的附加费率为:
一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位0——10%, 附加费率为0。
二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11%——25%, 附加费率为1%。
三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26%——45%, 附加费率为2%。
四档 平均工伤基金失业率为46%——70%, 附加费率为3%。
五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71%——100%, 附加费率为4%。
企业应缴附加保险费=当年工资总额×档次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方案二:
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前五年工伤基金使用额÷前五年工资总额×100%
按照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不同的附加费率。比如分为五档,假设的附加费率为:
一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位0——10%,附加费率为0。
二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11%——25%, 附加费率为10%。
三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26%——45%,附加费率为20%。
四档 平均工伤基金失业率为46%——70%,附加费率为30%。
五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71%——100%,附加费率为40%。
企业应缴附加保险费=当年工资总额×前五年工伤基金平均使用率×档次附加费率
这两种附加费率方案特别是第二方案较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浮动费率,更加直接和明确的反映了企业安全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更加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起到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范的作用。
企业每发生一起事故,按照伤亡人员的数量和程度一次性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救助金,用于对员工及其家属按当地统一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这种补偿仍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员工及其家属发放,员工不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关系,确保职工的利益不受伤害。使企业更直接的感受事故的危害和经济损失,进一步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更加关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