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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作用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强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监督企业如实报告工伤事故,有利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由于工业结构和地理位置等因素,黑龙江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很严峻,事故长期居于全国的前列,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说不关心和不重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扭转。除了客观原因外,企业经营者没有把安全生产当回事,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切实抓好,是其主要原因。一些企业经营者对安全生产口头上讲重要,实际上不重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事故发生后又欺上瞒下,不吸取教训,不整改隐患,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从黑龙江省工业企业不同年份工伤事故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工伤死亡与重伤事故倒挂的情况。这说明大量的工伤事故没有报告,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惩处。实行工伤保险可以使这种局面得到控制。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工伤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必须持工伤证领取工伤待遇,工伤事故未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工伤证。劳动者从自我保护立场,要督促企业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约束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行为。加上今年以来国家施行事故下降百分比指标管理,各类伤亡事故瞒报、不报情况有可能增多。

  事故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过去国家规定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和重大隐患整改。借鉴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做法,就是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服务于事故预防和重大隐患整改。这样做的实质是按照工伤保险的互济作用,事故预防费用取之于企业,用于企业。一个企业只拿一点钱,集中改造大隐患,既解决了企业的问题,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工伤保险是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和劳动者从其他企业和劳动者处获得一部分帮助。某企业的安全隐患,自己无力整改,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其他企业的帮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隐患都由工伤保险负责整改,企业必须立足于增加安全投入,控制事故发生。工伤保险只能研究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的、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

  总之,工伤保险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特殊保护。它具有作用于企业作用于劳动者的双重作用。因此,工伤保险是对事故预防的先期的一种投入,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同时工伤保险可从根本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后赔偿抚恤等费用的开支,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将事故赔偿由企业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

  安全生产应充分利用工作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和群众监督作用,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在最低水平。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将使劳动者的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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