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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一切费用要公司负担合理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7日

编辑同志:  
    2002年4月21日晚18时30分(公司上下班时间为7:30~11:30,12:30~16:30),我公司员工张作强将钥匙遗忘在办公室内(公司领导有钥匙),故电告在亲戚家的杨广荣(同办公室)回家路过厂门口时将门开一下。而杨于19时30分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三无驾车——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牌照的摩托车),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均认定不属工伤。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全负死者医疗费17990.94元;丧葬费2000元;遗属—次性抚恤金2000元;生活困难补助16年零8个月计32000元。  
    鉴于上述情况,有两个问题请予解答:  
    1.不属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此案?   
    2.不属工伤,死者的一切费用,公司该不该全负?假如需要负担,应按什么比例负担?    
 

       临海市正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临海市正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  
    对贵公司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一般来讲,职工伤亡分两种,一种是因工伤亡,另一种是非因工伤亡。如果因工伤亡的工伤待遇遇到争议,可以到劳动争改仲裁委进行仲裁;如果非因工伤亡,伤亡职工也享受相应的国家规定的某些待遇,如果在待遇上有争改,亦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至于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要求贵公司负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如果贵公司认为有异议或认为这样做不合理,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清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省、市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贵公司就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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