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工伤待遇的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应从何时起算?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7日

  我的膝关节是在2003年5月份受的伤,但是医院一直没有诊断出来,虽然工作、生活不便,但是还能够坚持,所以一直正常上班;到10月份,整个大腿已经萎缩了1/4,重新到一个新的医院诊断,确诊为韧带断了、半月板裂了,必须手术,因此10月份做的手术。请问有关工伤待遇的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到底应从那个月起开始计算?

  答:听了您的情况介绍,应依据您住院治疗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依据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再涉及受伤前或治疗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的问题。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