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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十大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7日

  当今,不可预见因素增多,损害时而发生,在劳动中亦不能避免。作为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一种回报,国家设立了工伤保险这种社会保障机制,提供对工伤职工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劳动中受伤害的人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以下十问十答解答了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其他作业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引起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一般情况下,构成工伤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工伤必须是人身伤害;(2)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即企业的合法职工。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是没有雇工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小商贩、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会存在工伤问题;(3)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生命健康权的损害;(4)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下发生的伤害。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这是工伤的法定性决定的。以上四个条件是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其次,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是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第三,是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顺道访友、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四,是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例。

  三、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而受伤,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如果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而受伤,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如根据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如果因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四、在上班前为工作做准备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事故发生时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距离工作时间不长,而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工作。预备性工作如上班前为工作做准备、进行机器试运行等,收尾性工作如班后进行工作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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