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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2日

 三、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规定 

    从我国开展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省市已制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提取额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规定,可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的5%~15%提取工伤保险奖励基金,奖励表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好的单位。
    辽宁省营口市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作为奖励经费,其中总额的1%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领导及工作成绩显著者。
    浙江省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和“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
    湖南省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可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等。

     四、开展工伤预防的几点建议 

    就工伤保险促进工伤事故预防来看,全国还只是停留在被动赔偿的消极工伤保险阶段,不少省市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做法。当今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是事故预防、工伤赔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为了使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区都能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建议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第一,从国家或政府的角度明确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工作。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涉及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具体提法。
    为了促使所有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区利用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认真进行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这些地区是如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具体工作是由哪个部门来做的,每年工伤保险基金费用的结余有多少,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是如何提取的,每年从基金中提取多少用于工伤预防,这些费用具体都用在了哪些方面,取得了何种成效,用于这些方面的费用分别占总提取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还可以对一些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的地区进行走访,了解每年基金的结余情况,结余基金的主要用途,为何不提取部分基金用于工伤预防,有无此打算,以及如果提取基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是不是能促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等。
    通过调研,总结各地区提取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经验,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结合国外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个合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供各地区和各级政府参考,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广泛宣传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
    我国每年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可以将“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提法纳入“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中去。使所有用人单位的领导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不仅仅是投入问题,即不是交了保险费就完事,其它的事都由保险机构去做,而是要积极参加到工伤事故预防的工作中去。工伤预防做好了,事故率降低了,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工伤预防做得好,还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奖励,获得基金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补偿,从而更积极地参加工伤保险,形成一个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局面。
    第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紧密协调的工作机制。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而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综合管理。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很有必要建立两部门紧密协调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事故双向通报,定期交流工伤事故及处理情况,行业、企业的安全状况评估信息,职业危害信息等,联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相应的事故预防经费,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基金,按行业风险的特点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状况,双方共同确定工伤事故预防工作的方向,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伤保险和事故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以帮助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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