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去年年初起,王林由A单位借调到B单位工作。但是,前不久王林根据B单位要求去某地出差时,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王林身受重伤。王林认为自己是在出差期间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B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B单位却说王林
是A单位的职工,这个责任应由A单位承担。可找到A单位,A单位则强调王林已经借调到B单位,并是为B单位出差受到伤害的,此责任必须由他们承担。双方为此推来推去。请问,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害的,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王林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因为王林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职工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也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为此,A单位作为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王林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与B单位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