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停薪留职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如何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问:张某是某纺织厂的司机。1995年初,因纺织厂的经济效益不太好,经厂领导批准,张某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后,张某到一私营企业做货车司机。2004年初,张某在驾驶车辆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应如何认定张某的工伤?

    答:停薪留职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特殊用工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处场经济转轨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生产能力过剩、劳动力使用不足的问题,但由于体制的影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能对用人单位的薪酬体系等状况不满,但由于一些福利待遇和单位分不开,因此劳动者也不想完全脱离用人单位,这样就产生了“停薪留职”这一变通形式。即职工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停发工资,保留该职工的职位,在约定期限后,该职工可以继续回单位工作。

    停薪留职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原用人单位(停薪留职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对停薪留职有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停薪留职协议进行约定。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停薪留职者的工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但根据劳动及工伤法规的规定,可以对类似张某的问题进行处理。

    张某的劳动关系仍在原用人单位即纺织厂,仍然属于纺织厂的职工。但其受伤并非是因为从事纺织厂的日常工作或临时安排的工作而造成的,其受伤与纺织厂没有任何s作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纺织厂的工伤,纺织卫也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实际在某私营企业工作,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因此其与某私营企业的工作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性质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工伤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严格来说,他也不能认定为某私营企业的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直接向 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私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