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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再聘享受工伤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7日

  李慧退休前是在一家单位从事服装设计工作,因其技术过硬深得不同年龄段的顾客喜爱,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请其为服装设计师。2010年8月17日,李慧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司对此拒绝给予工伤待遇,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为雇佣,而不是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李慧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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