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上下班遇交通事故 职工负主要责任的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5日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南阳市人社部门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不再认定为工伤。
  
  今年7月中旬,南阳市区某公司职工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时,与一出租车相撞,造成右腿骨折。经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抢道通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负事故次要责任。8月8日,王某到市人社局医保科请求工伤认定。8月12日,人社部门对王某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不服,称去年有同事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就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自己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对此,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首先,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其次,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像王某的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自2011年1月1日起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