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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做劳动力鉴定 单位可拒付伤残待遇

作者:潘家永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3日

  童某是某单位职工,不久前,他在搬运零部件时不慎摔倒造成两只胳膊不同程度骨折,住院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单位劝说童某出院回家休养,童某以单位支付其8万元伤残待遇为出院条件。之后,单位要带童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但遭到拒绝,拒绝理由是担心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单位想问,工伤职工不愿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该怎么办?

    法律人士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应否享受伤残津贴、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等。

    因此,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拒绝治疗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童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却主张享受伤残待遇等,单位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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