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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负”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严玉霞  来源:新民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6日

  外地务工者小陈经人介绍来到汉沽王某承包的工地打工。一日,小陈在卸建材的过程中不慎被砸伤了右脚,经诊断为脚趾骨折。小陈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然而,雇主王某仅支付500元慰问金。后经鉴定,小陈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遂多次找王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可王某都以双方约定“工伤事故自负”为由拒绝赔偿。原来,小陈刚到工地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工伤事故自负”。

    律师说法: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增清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王某应当对小陈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自负”的条款,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即便是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协议,这种协议因为侵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因此,王某对工伤雇员小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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