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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受伤致残 企业按工伤赔偿

作者:张慧 李积国  来源:山东工人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9日

  2010年12月,费县农民李某与某木材加工企业老板贾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厂并没有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今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为企业送货时不幸遭遇车祸受伤,不仅花费了3.5万余元的医疗费,还落下9级伤残。木材加工企业老板贾某支付了3万元住院费用后就不再同意赔偿。双方交涉无果,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贾某按工伤待遇赔偿自己的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某木材加工企业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贾某作为木材加工企业老板因非法用工导致李某受伤,应按工伤保险待遇向李某支付相关费用。最终,仲裁委裁决,贾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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