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女工梅某受老板指派进城买电饭煲途中,不幸摔倒导致右手骨折。因她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无劳动关系,长寿社保局未受理她的工伤认定申请。梅某不服,将社保局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工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社保局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受理决定,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应否适用《工伤条例》请示的答复,像梅某这样的情况,又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为了让梅某能尽快地得到相关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她与社保局和公司之间进行了协调。最后,梅某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当庭一次性给付她3万元,她则向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