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上午,庆阳路房管所职工张大栓正在办公室办公,突然办公椅后腿断裂,张大栓被重重摔在地上不能动弹,后经兰大一院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2010年9月25日,张大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兰州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栓属工伤。而庆阳路房管所却对此工伤认定颇有异议。
庆阳路房管所认为,张大栓摔伤后,房管所后来二次安排他到甘肃省中医院检查复诊,结果显示椎体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且张大栓从受伤之日到工伤申请之日的时间跨度近3年,严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时效。且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效。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州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符合政策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