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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鉴定

作者:潘家永  来源:劳动午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8日

    张某是某化工厂的一名职工,3个月前在工作时,由于液氨喷溅到脸上,造成双眼视力下降,鼻子丧失嗅觉,咽喉塌陷,肺功能中度减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张某经咨询有关专家得知,他的情况至少构成五级伤残。张某想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

    法律人士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负责联系和聘请鉴定专家,由所聘请的专家对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进行技术鉴定。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技术性工作,既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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