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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大众日报(济南)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9日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刘国伟律师。

    刘律师介绍说,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工伤发生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的费用等,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的,根据伤残级别的不同,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等。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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