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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工伤补偿协议有权被撤销

作者:王利  来源:劳动午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11日

    王某工作先后二次受伤。第一次因烫伤被确认伤残程度为8级;第二次登高检修摔伤,确认伤残程度为7级。因为公司没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在王某外出复诊期间,公司找到他的妻子,他的妻子在没有得到王某委托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按7级伤残给予了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对先后二次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没有说法。王某回来以后要求修改协议增付二次伤残的伤残补助金。公司以已签协议予以拒绝。

    法律人士介绍,对于王某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应按受伤次数,依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次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和多次受伤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王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没有王某的委托,其妻的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特别是在损害王某利益的情况下。王某要求增付二次伤残的补助金,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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